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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微商被列入經營者范圍

          近年來,隨著分享經濟、O2O、社交網絡等平臺的快速發展,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有關電商交易的新問題。特別是微商、網絡直播等領域的活動,是否應歸屬電商經營者的范疇,成為業界關注。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對此,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此外,還有建議指出,要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與此同時,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菅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個人經營者交易小的無須工商登記
     
    另一項修改是關于自然人經營者的登記。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征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于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并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
     
    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遇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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